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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7 19: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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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打号机订购标识产品送打号机协议
甲方:深圳市日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订货协议:
一、乙方因打字需要向甲方借用自动推料打号机 壹 台,机器含税单价为人民币叁万元整(DP-1802SD,订货号为: )。
二、甲方可提供一台激光打号机(DP-1802SD)给乙方使用,在收到乙方预付人民币壹万元整货款起十三个月内提供免费保修服务,十三个月以后只收取器件费,不收维修费(如需上门维修乙方需支付来回路费及住宿费)。
甲方提供的打号机没有现货,当甲方收到乙方壹万预付货款时,甲方安排生产打号设备并在收到货款之日起30天内调试完成并发货给乙方。在乙方预付货款后还未收到设备前,可以委托甲方打字(甲方收取打字费:每个标记号0.02元)发货。
三、乙方在第一次订货付货款起(乙方每个月平均订货金额不得少于贰仟元货款,甲方每二个月统计一次,未达到额度甲方有权利不予发放后续使用的激活码。),订货总额五年内累计达到或超过壹拾贰万元整则可获得甲方的激光打号机壹台的赠与。(即甲方提供的打号设备产权转移给乙方)产权转移后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设备,则甲方要收取每年度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软件服务费,如每年一次性预付货款不少于壹万元(预付款要在当年发完货,如乙方未能通知甲方发完预付款的货,则甲方将余额转为软件服务费。),甲方免收软件当年服务费。
乙方订购甲方标识配线产品,则可享受按每笔订单额冲抵25%(此25%款项为抵用第一笔壹万元预付货款),直到预付款抵用完为止(自预付款到账起贰年内有效,贰年内没抵用完的不再抵用)
四、乙方没能在五年内累计完成壹拾贰万元订货额,乙方需在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叁万元设备款作为设备折旧赔偿。乙方累计超过6个月没有订货,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叁万元设备款作为设备折旧赔偿。乙方有义务维护保养设备,保证设备的完好性能。
五、打号机制造周期为壹个月,自乙方汇款到帐之日算起。
六、打号机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日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李世武乙方负责人:
2021年 月 日 2026年 月 日
户名:深圳市日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名:
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吉华支行 信用代码: 账号:00007273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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